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学院相关精神要求,全面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切实增强责任感,进一步推行首问责任制,为办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结合我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制度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现教中心全体干部职工。
第三条 所有工作员工为首问责任人。
第三章 首问责任人责任
第四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服务对象(师生员工)来电或来访时,由所问到的第一位工作人员负责接待、对询问事项负责办理或协助办理的责任制度。首次接待当事人的部门为首问责任部门;首次接待当事人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第五条 对来访人和来电话所反映的属于首问责任人本职工作范围的事项,若手续完备,应立即办理或解决,若手续不完备,应一次性告之全部办理要求和所需的文书材料,不要让师生员工多跑或白跑。当时不能办理或解决的,应向反映人讲明办理或解决期限,并在期限内负责答复。对来访人和来电话所反映的事项不属于首问负责人工作范围但属于中心其他部门或工作人员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负责将来人或来电引导或转交给责任部门负责人。
第六条 承办部门或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必须按服务准则和时限的要求,热心给予办理,属不能办理的,要耐心解释清楚。
第七条 首问责任人应当将当事人所反映的问题、申请事项及所作的答复或处理意见等记录清楚,归档保存。
第八条 首问责任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1、对服务对象拟办的事项认真答复,积极办理,千方百计为服务对象排忧解难。
2、接待服务对象要文明礼貌,做到态度热情、用语文明、举止端正、行为规范。
3、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拖延办理时间。
4、遇到对政策理解有差异或无理取闹的服务对象,首问责任人或具体承办人员要坚持原则,耐心说明做好工作。
第四章 违反首问责任制的追究
第九条 首问责任人因未履行首问责任,或因回避、扣压或忘记向主办人交待清楚,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应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等处理。
2014年8月28日